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修正條文、修正 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
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、第四十八條、第五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, 如附件。
非公務機關,不宜於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始予處罰,自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正式生效。請參閱附件。
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