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圖資處-智財權宣導】檢附「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」。請卓參。
【圖資處提醒】:著作權法第46條針對遠距教學放寬合理使用定義,然若您的Moodle課程教材或影片錄製內容,如有多量比重,利用出版社樣書或網站資源所提供之教學資源(例如PPT或題庫等),
謹請務必事前徵求授權同意,自我保護、避免侵權爭議。
教育部函:111年8月25臺教資(二)字第1110080521號。(原文詳如附加檔)
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提「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」。
(一)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條文規定(111年6月15日修正施行)
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,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,得重製、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
前項情形,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,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
(二)修法之目的及適用
為因應當前數位科技發展、教育政策及疫情需求,上述條文第2項規定已允許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老師在進行遠距教學時,可如同現場課堂一樣,為了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,在採取了「合理技術措施」後,可以將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,透過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方式,傳達給來上課的學生(如:在遠距教學時播放電影小片段作解說或利用網路素材作為範例等)。
(三)所謂「合理技術措施」
學校及教師必須採取「合理技術措施」來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(即非在校生或沒有註冊選課的人)接觸遠距教學內容,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。學校及老師應向學生宣導不得將數位學習平台之使用者個人帳號、密碼提供予他人。